在使用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的地區,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后,如因經營需要調整賬戶限傾和客戶名稱時,應當持“賬戶變更申請書”、原“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月外匯業務核準件”,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等材料向開戶所在地外匯管理局申請,并持開戶所在地外匯管理局的“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到開戶金融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境內機構變更客戶代碼時,應關閉其原有外匯帳戶,并持相關文件到外匯管理局辦理重新開立外匯賬戶的手續。
在未使用外匯帳戶管理信息系統的地區,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后,如因經營需要需調整殊戶限傾和客戶名稱時,應持“賬戶變更申請書”、原“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外匯賬戶使用證”或“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對賬單等材料向開戶所在地外匯管理局申請,并持開戶所在地外匯管理局的“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到開戶金融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境內機構變更客戶代碼時,應關閉其原有外匯帳戶,并需持相關文件到外匯管理局辦理重新開立外匯帳戶的手續。
二、外匯賬戶的撤銷
按照規定,外匯帳戶使用期滿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撤銷外匯賬戶時,外匯管理局按照規定對開戶銀行和開戶單位下達“撤銷外匯通知書”,并對該賬戶余額作出明確處理,限期辦理撤戶手續。境內企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按照規定關閉帳戶時,其外匯余傾全部結匯。其中,屬于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的部分,允許其轉移或匯出。賬戶關閉后,開戶單位應當將“外匯帳戶使用證”、“外債登記證”和“外匯轉(貸)登記證”退回外匯管理局。
境內機構經批準在境外向外匯管理局提出已注銷境外帳戶說明,將余額調回境內,并提交銷戶清賬單;需要延期使用境外帳戶的,須在到期前30天內向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