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一國境內實施外匯管制,但對國內不同的地區(如經濟特區)實行有別于其他地區的外匯管制措施。例如我國的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在我國保稅區境內機構的外匯收支活動和外匯經營活動,目前適用《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保稅區的外匯政策優于區外,保稅區內企業可以保留外匯賬戶。實行自愿結匯制度.區內企業經濟交往活動以及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經濟交往可以外幣計價結算。
2.在一個貨幣區內.成員國統一對外實施外匯管制,而在成員國內部辦理匯兌、結算則基本自由,如英鎊區在成員囚內部基本不實施外匯管制,而對成員國以外的國家則實施較嚴格的外匯限制。
二、對人的外匯管制。
即對自然人和法人的管制。自然人是指在民事上享有權利和義務的公民.法人是指根據法律在本國境內設立的其有法人地位的組織,自然人和法人按其居住地及國接的不同又可細分為居民與非居民。各國對居民與非居民的外匯管制松緊程度是不一樣的.由于居民的外匯收支涉及本國的國際收支問題,故多數國家對居民實行較為嚴格的外匯管制,而對非居民的外匯管制較松。
三、對物的外匯管制。
即對外匯收支中所用各種支付手段以及外匯資產的管制。具體包括外幣、現鈔、外匯支付工具、外幣有價證券、貴金屬等等。另外,本國貨幣的攜出入境也屬于外匯管制的范圍。